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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20楼2012室    咨询电话:0512-69693699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类。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四年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两年制专升本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四条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方式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学科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基本技能。
(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中,通过成人高考获得学籍的,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毕业论文评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修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毕业
论文评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0。
(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非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及以上;
(3)国际语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雅思考试成绩 5.5 分,托福考试成绩 80 分,PET-3 考试成绩 60 分。
2.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或托福 90 分及以上,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毕业当年,仅一次机会)。
3.俄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俄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或参加学校组织俄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毕业当年,仅一次机会)。
(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通过成人高考获得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在籍期间,非英语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3 考试(含听力)成绩达到 45 分及以上,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成绩达到 60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七)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及以上水平;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及以上水平。
(八)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计算机水平要求: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及艺体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获得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第六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他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在毕业或结业时因未达到第五条第四、第五、第七、第八款条件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课程重修、补修、考试。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由所在学院完成审查后,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低于 2.0但不低于 1.8。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含)以上;或有相关研究成果并本人作为独立或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1 项(含)以上。
以上科研成果由我校科研处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二)在校期间在省级或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或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以上以正式获奖或表彰证书为准,并由我校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协助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三)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参加选调生、公务员、编制考试并被录用者;或响应国家号召被录用到不发达地区或边疆地区工作者。以上以正式录取或录用通知书为准,并由我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核,列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情形的毕业生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表决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十四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代写、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其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位委员会复议制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将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诉者。
第二十条 因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处分解除后且在学校最长修业年限内,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处分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讨论,作出初审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是否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具体培养类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如确实需要,经本人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学位档案。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建立学位档案,并交由档案室登记。档案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学士学位授予清单、授予学士学位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清单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专业招生项目的学士学位授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以前的毕业学生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2023年修订)》(江苏二师教〔2023〕4 号)执行。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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